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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內容分為幾章。

赤峰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內容共分為六章。

為全面推進城市文明建設,提高全市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赤峰市出臺了《赤峰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法律的形式倡導文明行為,治理不文明行為。

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規定》自165438+10月1日起生效,10月4日召開《規定》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

《條例》共六章四十四條,是赤峰市為推進城市文明建設制定的第壹部地方性法規。其中對廣場舞噪音擾民、遛狗不拴繩、高空拋擲物體、外賣送餐員超速騎行、飛線收費等不文明行為進行了“硬約束”,深為公眾所痛恨。

《條例》於9月2日經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9月28日經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

仔細閱讀《條例》,包括總則、文明行為基本規範、倡導鼓勵、促進保護六個部分,為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新風尚做出剛性規範。

比如,針對市民反映的廣場舞噪聲擾民、遛狗不拴繩、高空拋擲物體等不文明行為,條例明確要求,組織廣場舞、秧歌等娛樂活動,使用音響設備不得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不得影響他人正常學習、工作、生活。

攜犬出行時,應拴好鏈繩,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牽領,不得驅趕犬只恐嚇或傷害他人;不要從建築物上拋擲物品,不要在建築物的陽臺、平臺和外走廊外堆放或懸掛危害公眾安全或有礙市容的物品。

赤峰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人士介紹,在《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市人大相關委員會、市政府相關部門、市群團組織、各縣區均參與了此項工作。

《條例》的目的和作用是將壹些道德規範轉化為法律要求,明確公民和組織應該做什麽、可以做什麽、禁止做什麽,通過法律法規的強制力來規範、引導和約束人們的行為,從而促進文明行為,促進道德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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