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
1.非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煙花爆竹30千克以上,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2、私人大量儲存,將構成非法儲存爆炸物罪,所謂爆炸物是指爆炸物壹旦爆炸並能對人體財產造成較大的殺傷力和破壞力;
3、造成人員傷亡的,將構成危險貨物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壹條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壹)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
(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歲以上;
(四)懷孕或哺乳自己未滿1周歲的嬰兒。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
(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