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布三級、四級預警並宣布預警期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啟動應急預案;
2、責令相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具體責任人員及時收集和報告相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的監測、預測和預警;
3、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隨時分析和評估突發事件信息,預測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等級;
4、定期向公眾發布突發事件相關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並對相關信息的報告進行管理;
5、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公眾預警可能受到的突發事件危害,宣傳避免和減少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
二、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組織處置工作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件的性質和特點,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公安機關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1,強行隔離使用器材對峙或暴力參與沖突的當事人,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議,控制事態發展;
2.控制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車輛、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和水的供應;
3.封鎖相關場所和道路,檢查現場人員身份證件,限制在相關公共場所的活動;
4.加強易受攻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安保,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國家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外國駐華使領館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壹條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規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