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委托執行是債務人被執行的債務不屬於地方管轄範圍,需要委托債務所在地法院執行的制度。委托執行過程中,委托法院應當向受委托法院出具委托書,並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委托書應當提出明確的實施要求。收到委托書後,委托執行開始,應遵循以下程序: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後,無權對委托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進行實質審查;執行過程中,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受委托人民法院報告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有錯誤。受委托法院應當嚴格遵循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和受委托法院的要求。需要變更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時間、期限和方式的,應當征得申請執行人的同意,並及時告知委托法院。如遇需要中止或終止執行的情況,受委托法院應及時通知受委托法院,受委托法院應作出裁定,在此期間可以中止執行。受委托法院不得自行決定中止或者終止執行。在委托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委托法院應當書面通知委托法院,委托法院應當通知其駁回或者裁定中止執行。與此同時,死刑暫緩執行。受委托法院收到公函後,必須在l5日內開始執行。執行完畢後,應當及時將執行結果書面告知委托法院;30日內未執行完畢的,還應當將執行情況通知委托法院。受委托法院自收到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未執行的,受委托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五條委托書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壹百六十六條數人在同壹代理機構為代理人的,應當與其他人共同行使代理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壹百六十七條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沒有提出異議,仍然作為代理人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壹百六十八條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法律行為,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其代理的其他人同時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