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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和《中國醫師法》修訂的基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的基本原則是保護人民健康,規範醫師執業,維護醫師和公眾的合法權益,促進健康中國建設。

醫生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發揚尊重生命、挽救生命、樂於奉獻、大愛無疆的崇高職業精神,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醫生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具備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1,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衛生機構實習滿壹年;

2.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院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滿兩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醫師法

第三條醫師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生命第壹的原則,發揚“尊重生命、挽救生命、樂於奉獻、大愛無邊”的崇高職業精神,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

醫生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註冊:

(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兩年的;

(三)因受到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兩年的;

(4)嚴重違反醫師職業道德和醫德的;

(五)因醫師考核不合格被註銷執業註冊未滿壹年的;

(六)有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不適宜從事醫療衛生服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不符合條件不予註冊的,應當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二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在實踐中,個人尊嚴和人身安全不可侵犯;

(二)在註冊執業範圍內,按照診療規範進行醫學診斷、疾病調查和醫療救治,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和保健方案,落實疫情防控措施;

(三)獲得合理的勞動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

(四)獲得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基本執業條件和職業防護用品;

五依法從事醫學研究,參加行業協會和專業學術團體,

開展學術交流,接受專業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

(六)對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機構的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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