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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遺囑庫和公證遺囑有什麽區別?

中華遺囑庫和公證處處理的遺囑有壹定的區別,具體如下:

1.首先,中國遺囑庫辦理的遺囑是自書遺囑或代理遺囑,加上見證人,而公證處辦理的是公證遺囑,兩者都是合法有效的遺囑;

2.但公證處辦理的公證遺囑是經過公證的。在我國現有的法律中,公證遺囑是最有效的;

3、但對於遺囑的保管,公證處只會保管公證檔案,不會保管;

4.中華遺囑庫保管遺囑,當事人可以設定查詢、提取遺囑的條件,可以委托宣讀遺囑、調解等後續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機構辦理。第壹百三十六條印刷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壹頁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第壹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將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以錄音錄像的方式記錄下來。第壹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等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第壹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他無見證能力人;

(二)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第壹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或者變更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違背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撤回遺囑相關內容。

遺囑有數份,內容沖突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第壹百四十四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的請求,撤銷其受有義務繼承部分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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