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嚴禁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3、嚴禁在易燃易爆場所吸煙;
4、嚴禁無工作票做電氣工作;
5、未經批準嚴禁進入有限空間;
6、不系安全帶嚴禁高空作業;
7、嚴禁停車進行維修或按規定排除故障;
8.嚴禁非法跨越或進入正在運行的設備設施;
9、嚴禁超高堆放;
10,嚴禁酒後進入生產區域或施工現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有下列責任:
(壹)建立和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落實;
(五)組織建立和實施安全風險分級控制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防機制,監督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全員責任制應當明確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和考核,確保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投資者予以保證,對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造成的後果負責。
相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項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後制定。
第二十四條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