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治權利。政治權利是公民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行為可能性。壹方面是通過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與國家和社會的組織和管理的政治權利,另壹方面是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自由表達意見和願望的政治自由。範圍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根據內心信仰自願信教的自由。內容包括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壹種宗教或另壹種宗教的自由,信仰同壹宗教的壹個教派或另壹個教派的自由,信仰過去的自由和不信仰現在的自由,信仰現在的自由。
(4)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又稱身體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它是以個人保護為核心的權利體系,是公民參與政治和社會生活的基礎。
(5)社會和經濟權利。社會經濟權是指公民依照憲法享有物質利益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物質保障。它是壹種復合權利,出現了新的權利類型,如消費者權利、環境權和社會保障權。
(6)文化和教育權。它是壹個綜合性的權利體系,在基本權利體系中處於基礎地位。教育體現了受教育的權利,文化體現了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七)監督權和索賠權。
(8)保護特定主體的權利。
1.保護婦女權利: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培養女幹部。
2.保護兒童權利:《青少年權益保護法》對兒童的撫養、教育、社會保障、人格、收養和殘疾兒童的成長提供了具體保護。
3.老年人權益保障:《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老年人的退休、贍養和生活保障做出了具體規定。
4.殘疾人權利保障:通過《殘疾人權益保障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殘疾人的生活保障權、就業權、受教育權、政治權利和人格權得到專門保護。
5.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權利保護:華僑的保護適用國內法和外交保護,歸僑和僑眷的保護通過《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