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中院判決申請強制執行的標準為:1。申請執行的期限。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期限為兩年。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二、立案執行的條件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執行的依據有給付內容;2、作為執行依據的裁判文書已經生效,並且已經過了自動履行期;3、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執行申請;4.必須提交有管轄權的法院執行,即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人民法院執行。三。申請執行需提交的程序(1)申請執行;外國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執行申請書。當事人所在國與中國締結的司法互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的規定辦理。(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證並提交復印件;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三)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的原件;(四)結案聯系人名單(調解除外);(結案聯系單可向承辦法官或內勤索取)(5)申請執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和代理權限;委托代理人放棄或者變更民事權利,進行和解或者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代理程序參照訴訟代理程序)四。受理和執行人民法院立案機構應當在七日內將內部審計案件立案並移送執行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執行機關接受移送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債務利息或者遲延履行期間的遲延付款;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執行案件,壹般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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