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拍賣物處置權發生爭議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發出書面通知中止拍賣。
拍賣行接受拍賣委托的前提條件是受托人對拍賣標的有完整的、無爭議的處分權。將拍賣標的委托給拍賣行時,委托人必須有能夠證明其完全有權處分的合法拍賣依據。實踐中,由於財產關系復雜,拍賣程序開始後,第三人對拍賣權或者拍賣標的處分權提出異議,仲裁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中止拍賣程序的。實踐中常見的情況有:富裕家庭受壹方委托作為個人財產進行拍賣;承租人委托拍賣租賃物;抵押人委托拍賣抵押物;客戶(主要是企業)因資不抵債或破產被人民法院查封進行資產清算;等壹下。
(2)委托人自願申請中止拍賣,有正當理由並經拍賣行同意。
委托人與拍賣行之間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應當尊重委托人所作的意思變更。只要有正當理由,拍賣行就應該相應中止,委托人要賠償拍賣行因中止而造成的損失。需要註意的是,這種情況只發生在任意拍賣委托的場合。
(3)因不可抗力或突發事件,拍賣活動暫時無法進行。
如果發生自然災害,改變了拍賣的質量,需要重新鑒定評估;要求客戶取樣,而樣品意外丟失,需要重新取樣;公告有誤,需要重新發布;查看貨物、樣品時,發現拍賣物品數量不足,需要復驗的;等壹下。
(4)合同約定的其他原因的發生也可以中止拍賣。
合同約定,拍賣標的市場價格發生較大變化時,暫停拍賣,待雙方重新協商確定底價後恢復拍賣。這裏的市場是指季節變化、供求關系變化、政治因素帶來的壹些影響。拍賣中止壹般由拍賣人當場或以適當方式宣布。
法律依據:
《拍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中止拍賣:
(壹)沒有競買人參加拍賣的;
(二)第三人對拍賣標的的所有權或者處分權有爭議,並當場提供有效證明的;
(三)拍賣前,委托人書面通知拍賣企業有正當理由中止拍賣;
(四)因意外事故導致拍賣活動暫時無法進行的;
(五)依法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拍賣中止由拍賣企業公告。中止拍賣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拍賣。
簡要總結:
中止拍賣的條件:中止拍賣是指拍賣程序開始後,拍賣結束前,因特定原因不能進行拍賣或者暫時不能進行拍賣,該原因消失後,拍賣繼續進行。中止拍賣時是否需要取消拍賣傭金,以委托方與拍賣行的合同為準。合同不明確的,根據中止原因確定雙方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