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補貼標準:
樹木、木本油料林每畝補貼200元;每畝灌木林補助1.20元(內蒙古、寧夏、甘肅、新疆、青海、陜西、山西省灌木林每畝補助200元);
每畝灌木林補助1.20元(內蒙古、寧夏、甘肅、新疆、青海、陜西、山西省灌木林每畝補助200元);
水果、木本藥材等樹木每畝補貼100元;低產低效林人工更新改造每畝補助1萬元。
擴展數據:
為加強和規範林業改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促進資金統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林業改革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印發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5號)。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30號)等文件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17 10 1起施行。
第八,森林資源管護支出中央財政補助標準根據財力和管護費用確定,具體標準另行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份)不得低於中央財政補助標準。
第二十八條、林業改革發展資金采用要素法分配。森林資源管護和國有林場改革兩個支出方向根據省級工作任務、中央補助標準等因素確定補助規模,其余支出方向按照以下因素和權重統壹分配:
(壹)任務(權重50%),以國家林業局會同財政部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和林業發展規劃確定的任務計劃為基礎。
(二)資源狀況(權重25%),以國家林業局公布的資源數量為基礎。
(三)績效因素(權重15%),依據財政部發布的區域績效目標審計結果和國家林業局組織的績效評價結果。
(四)政策因素(權重5%),依據中央重大林業生態建設政策。
(五)財力狀況(權重5%),根據不同地區財力狀況,適當向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貧困地區傾斜。
百度百科-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