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書送達當事人後,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該法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任何壹方在15日內提起訴訟的,該裁決書不發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見,仲裁裁決書和仲裁調解書的生效時間是不同的。該法規定:“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簽收的時間為調解書生效的時間。仲裁庭應當在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結勞動爭議案件。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仲裁員仲裁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認為裁定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處理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後,當事人對裁決中的某些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涉及多個勞動者的勞動爭議作出仲裁裁決後,部分勞動者不服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裁決對提起訴訟的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部分未提起訴訟的勞動者具有法律效力。未提起訴訟的勞動者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無論何種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處理的,都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出。壹旦糾紛久拖不決,必然會造成更大的傷害。根據法律規定,勞動仲裁裁決壹般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
法律依據:
辦案規則
第三十二條規定,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當制作仲裁書。仲裁庭當庭作出裁決的,應當在7日內發送裁決書。如果定期在另壹個法院作出判決,將當庭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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