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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調解書的內容

我國《仲裁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應當由仲裁員簽名,並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這是仲裁調解書的法律內容。具體制作如下:(1)標題1。文檔的標題。文書的標題由文書制作機構名稱和文書名稱組成,即“XX仲裁委員會”和“仲裁調解書”,中間寫兩行。

2.文件編號。有了仲裁裁決書,“裁決”二字改為“調整”。

3.仲裁參與人基本情況。與仲裁裁決相同。(2)文本1。寫明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依據、仲裁庭的組成和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的情況等。

2.寫明雙方簽訂的合同和發生的糾紛。

3.寫下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這是調解書最重要的內容。調解書必須全面、準確地反映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但是,調解的內容必須合法,不能矛盾。有多項協議的,應當單獨列出,並記錄具體的履行期限和方式,使調解內容具有可操作性。

4.調解協議不涉及仲裁費的,仲裁庭應當說明仲裁費的分擔情況。(三)1結尾註明“本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收之日起生效”。

2.調解書右下方,由仲裁員依次簽名,簽名下方註明制作調解書的日期,並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制作仲裁調解書應註意的問題。由和劉寫計劃。法律文書寫作。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3月。

1.仲裁調解書的內容應當是申請人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此外,調解書所寫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2.仲裁調解書可以簡要概括爭議事實,但對仲裁請求和協議內容應當具體明確。同時,還應當載明放棄仲裁請求的內容。協議中有壹項以上的,應單獨列出,並記錄履行的期限和方式,以便調解書操作。

3.仲裁調解書中的調解依據必須實事求是。申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可以是依據法律或壹定的社會原因作出的,應結合實際情況註明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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