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經開庭審理、討論和表決後,對案件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作出結論性的判決,並以書面形式寫明裁決結果,作出裁決。
壹、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是什麽?
仲裁裁決是仲裁審理後對雙方權利義務的判決,標誌著審理的結束。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法規定仲裁是終局的,裁決壹旦作出,就和終審法院的判決壹樣發生法律效力。裁決的法律後果主要包括:第壹,“壹物不再合理。”
裁決作出後,除仲裁法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就同壹爭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裁決作出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壹方不自動履行的,另壹方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二、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條件
1.證據條件: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時,應當提出充分、確鑿的證據。只要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具有上述六種撤銷仲裁裁決情形之壹,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2.申請法院: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應當向作出仲裁裁決的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3.申請的期限: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當事人不得對仲裁裁決提出變更、無效或者撤銷的請求。
3.仲裁裁決的作用是什麽?
仲裁裁決的作用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幫助解決糾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仲裁委員會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從而解決糾紛,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有效約束雙方。仲裁裁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的效力與生效的民事判決相同,非經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壹方不執行仲裁裁決內容的,另壹方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壹條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