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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屬於

在中國,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很多,其中仲裁是更快捷、更有效的方式。當事人可以通過仲裁協議向仲裁委員會解決爭議,適用仲裁法的規定。所以我給大家介紹壹下仲裁法屬於什麽,以及相關的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壹、仲裁法是什麽?

仲裁法屬於民商事程序法。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二、仲裁的適用範圍

仲裁的適用範圍是指哪些糾紛可以通過仲裁解決,哪些糾紛不能通過仲裁解決。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爭議的可仲裁性”。

《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可以仲裁。”這裏界定了三個原則:第壹,糾紛的當事人必須是民事主體,包括國內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法人組織;第二,仲裁中的爭議事項應當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事項;第三,仲裁的範圍必須是合同糾紛和其他產權糾紛。

合同糾紛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經濟活動中因訂立或履行各種經濟合同而產生的糾紛,包括國內經濟合同糾紛、知識產權糾紛、房地產合同糾紛、期貨證券交易糾紛、保險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票據糾紛、抵押合同糾紛、運輸合同糾紛、海事糾紛等境內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糾紛,以及涉及港澳臺省的涉外經濟。

其他產權糾紛主要是指因侵權引起的糾紛,多見於產品質量責任、知識產權等領域。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兩類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這類糾紛雖然屬於民事糾紛,但也不同程度地涉及財產權益糾紛,但這類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自身無法自由處置的身份關系,需要法院作出判決或政府作出決定,不屬於仲裁機構的管轄範圍。

(2)行政糾紛不能仲裁。行政爭議又稱行政糾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之間因行政管理發生的爭議。國外法律規定,此類糾紛應依法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

《仲裁法》還規定,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勞動爭議和農業承包合同爭議的仲裁由國家另行規定,這意味著解決此類糾紛不適用《仲裁法》。這是因為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勞動爭議和農業承包合同爭議可以仲裁,但不同於普通的民事經濟糾紛,只能通過其他條款調整。

第三,仲裁的法律規定

仲裁法

第1條為了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下列爭議不得仲裁:

(壹)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根據法律規定,仲裁法屬於民商事訴訟法。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以上就是給大家帶來仲裁法屬於什麽的相關知識。如果妳什麽都不懂或者有其他問題,可以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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