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行使交警的上路執法權,必須征得上級公安部門同意,統壹安排後才能實施。
特別警察的主要權力:
1,為公安機關提供力量;
2.參與處置暴力恐怖犯罪和嚴重暴力犯罪,以強大火力抓捕犯罪分子;
3、處置暴亂、騷亂和大規模流氓行為等重大治安事件,負責重大活動的安全保衛和具體巡邏執勤任務;
4.負責處理對抗性群體性事件;
5.承擔重大活動的安保任務;
6.其他應由公安特警隊承擔的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警察法第二條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十五條人民警察在其職責範圍內享有執法權。特警當然有執法權,但要想行使交警在道路上的執法權,必須征得上級公安部門同意,統壹安排後才能實施。
第六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壹)預防、制止和調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公共秩序,制止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
(五)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行業的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
(九)管理家務、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旅行;
(十)維護國(邊)境公共秩序;
(十壹)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執行刑罰的情況;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工作,指導治安委員會等群眾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