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十條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登記申請,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並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組織,可以向其登記註冊地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應當予以認定並向社會公布;不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不予認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登記或者認定期限的,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批準後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0日。
第十壹條慈善組織章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載明下列事項: (壹)名稱和住所;(2)組織形式;(三)活動目的和範圍;(四)財產的來源和構成;(五)決策和執行機構的組成和職責;(6)內部監督機制;(七)財產管理和使用制度;(八)項目管理制度;(九)終止情況及終止後的清算方式;(十)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慈善組織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明確決策、執行和監督的責任和權限,開展慈善活動。慈善組織應當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