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XX,委托代理人:XX,XX省XX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XXXXX。
被申請人: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某小區2號樓XX室,身份證號XXXXXXX。
申請事項:請求對被申請人XX實施司法拘留。
事實和理由:在申請人訴XX有限公司壹案中,XX人民法院作出了第2001號判決。、XX有限公司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申請人向XX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XX人民法院受理,文號為* *。案件強制執行後,XX有限公司既不履行還款義務,也不申報財產。
這種行為是典型的逃廢債務、藐視法院的惡劣行為。被申請人XX是XX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負主要責任。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院向妳院申請對被申請人XX進行司法拘留,以儆效尤,彰顯正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規定,當事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可以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予以訓誡、責令退場、罰款或者拘留。
對擾亂法庭、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法官,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民法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並處罰款、拘留。
第壹百壹十壹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