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最高解釋
1、第七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壹百九十九條規定的人數較多,壹般指十人以上。
2.第七十六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壹方當事人人數眾多,在起訴時確定的,各方當事人可以推選同名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當事人推選自己的代表人;未推選代表人的當事人,可以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自行參加訴訟,也可以在普通共同訴訟中單獨提起訴訟。
3.第七十七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壹方人數眾多,起訴時人數不確定的,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當事人不能當選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候選人與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訴訟當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4.第七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代理人有二至五人,每個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1,第五十三條:壹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當事人可以推選自己的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有效,但代表人變更、放棄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並進行和解,必須取得被代表人的同意。
2.第五十四條訴訟標的屬於同壹種類,當事人人數眾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布公告,說明案情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壹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登記。
在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沒有選舉代表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約定壹名代表。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有效,但代表人變更、放棄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並進行和解,必須取得被代表人的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所有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判決或者裁定。
3.第壹百九十九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