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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條款的獨立性原則

如何規定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1,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仲裁條款本質上是合同中的壹種安排,是當事人之間* * *協議的壹種表達。雙方訂立合同時,將合同履行中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而不是訴諸法院,這是* * *同意的壹種表示。就這種意思表示而言,應該說是真實的,即使存在欺詐,也不影響仲裁協議的獨立性;即使不真實,也不影響仲裁協議的獨立性,仲裁條款仍然可以獨立於自始無效的合同而存在。也就是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排除了因以欺詐手段或者不真實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被宣告自始無效的情形,成為仲裁協議獨立於主合同的前提。

2.仲裁條款的特殊性

仲裁條款的特殊性主要是指:這些其他條款規定的是當事人相互承擔的權利和義務,違反這些條款會直接導致損害賠償的問題;仲裁條款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反仲裁條款並不直接造成損害賠償的問題,而是該條款的執行問題。仲裁條款的特殊性之所以是仲裁協議獨立性的理由,是因為仲裁條款的特殊性決定了仲裁協議的獨立性。如果仲裁協議不能獨立,那麽仲裁條款就不能執行;另壹方面,如果仲裁條款不能執行,就沒有仲裁協議的獨立性,而仲裁條款的特殊性就在於它是可以執行的,所以仲裁協議是獨立的。

3.國家政策支持和法律認可。

隨著經濟的發展,近年來各國都放寬了仲裁政策,越來越傾向於鼓勵仲裁協議的獨立性。在司法實踐中,幾乎所有國家都承認仲裁協議的獨立性,從而在立法上對仲裁協議的獨立性有了明確的規定。這樣,國家政策的支持和法律的認可直接確立了仲裁協議的獨立性,自然成為其理論基礎。

仲裁協議獨立性概述

仲裁協議的獨立性也稱為仲裁協議的可分離性或自治性。它的基本含義是指,仲裁條款雖然是主合同中的壹個條款,但這個條款和它所依據的合同是兩個獨立的合同。如果爭議涉及主合同的存在或效力,或者即使主合同無效或失效,仲裁條款作為雙方約定的合同爭議解決條款,仍然可以獨立存在,當然不會因為主合同的無效或失效而無效或失效。但是,仲裁協議的獨立性不是絕對的,而是壹種相對特殊的獨立性。說它是壹種相對特殊的獨立,是因為:壹是因主合同的訂立而訂立,並以主合同的全面履行而終結;第二,壹旦成立,獨立於主合同的效力。它的獨立性不是絕對的,因為它也有其局限性:如果存在影響主合同效力的原因以及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那麽仲裁協議就可能無效或失效。因此,仲裁協議並不總是有效。

法律依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仲裁法第十七條無效:

(壹)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壹方當事人脅迫另壹方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

第十八條規定,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約定;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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