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仲裁庭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結勞動爭議案件。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限是:
(1)不滿30人的勞動爭議案件,處理時限按《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仲裁裁決壹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後60天內作出。也就是說,仲裁庭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之日起60日內處理勞動爭議。因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2)3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之日起05日內審結。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05天。
(三)仲裁庭重新處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即仲裁委員會發現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確有錯誤,決定另行組成仲裁庭重新處理的,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三十日內終結。
壹、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序
1.勞動保障當事人提起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壹年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告未按時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3.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書面通知後,未經仲裁庭同意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應當駁回申請,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45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確需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
5.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6.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7.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二條請求仲裁的壹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仲裁裁決壹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後60天內作出。對仲裁裁決沒有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第八十三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