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仲裁。包括個人簽名、法人或其他組織公章;
2、有仲裁條款的仲裁協議或合同,帶上原件以備核查;
3.身份證明文件。包括個人提供的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的企業執照或批文,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證明;
4.委托書。註意,委托事項和具體代理權限必須列明,由被授權人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授權日期;
5.證據材料。應當附具證據材料清單,所有證據材料應當編號,標明頁碼和證據序號;
6.當事人自己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產權糾紛可以仲裁,這是解決糾紛的壹種方式。
下列爭議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爭議,應當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壹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三十九條仲裁應當在法庭進行。當事人約定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等材料作出裁決。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壹)沒有仲裁協議;
(二)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
(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
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認為裁定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發現裁定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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