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民法典規定的重大誤解
第壹百四十八條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九條第三人欺詐,致使壹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條當事人壹方或者第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脅迫對方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壹條當事人壹方乘人之危,缺乏判斷力,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
(壹)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二)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三)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重大誤解是否屬於法定撤銷。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數量等有錯誤的認識,使行為後果與自己的意思表示相違背,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重大誤解是壹種可撤銷的行為。重大誤解是可撤銷民事行為撤銷的法律原因。除了重大誤解,還有其他法律上的撤銷原因:顯失公平。
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和脅迫只是民法上意思表示中的可撤銷行為,基於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銷權。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以行使這四種行為的撤銷權。因當事人行使撤銷權,該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則是當事人撤銷的是行為。所謂撤銷,就是原可撤銷行為的消滅。
可見,存在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撤銷,這也是公民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壹種措施。根據《民法典》關於重大誤解條文的解釋,誤解壹般是由於當事人自身的過錯造成的,誤解必須對行為內容產生重大影響。大家簽合同的時候,經常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此時,合同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三、對法律行為效力存在重大誤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壹)誤解壹般是受害人自身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被他人欺騙或不當影響。這類合同多是由於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信息或交易經驗,導致違背當事人本身的真實意思。
(二)當事人的誤解必須構成對行為主要內容的重大誤解。如果只是對行為的非主要條款產生誤解,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則不應視為重大誤解。同時,對締約動機的誤判不應構成重大誤解。
(3)誤解必須是對行為內容的誤解,導致行為的作出;同時,誤解必須是重大的。所謂重大認定,既要考慮因誤解而誤解的不同情形,又要考慮當事人的情況、活動性質、交易習慣等因素,以及給當事人造成的不利後果。
(4)誤解直接影響當事人應當享有的權利和義務。行為壹旦生效,就會損害被誤解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