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法律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這種價格違法行為通常稱為價格欺詐,也稱欺騙性價格表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下列價格行為構成價格欺詐。1,價簽,價目表等。標明產品名稱、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並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2.對同壹種商品或者服務,在同壹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價簽或者價目表,低價招徠顧客,高價結算。3、使用欺騙性或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誘導他人與之交易。4.標註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優惠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無對比。5.標明的減價商品或者服務的折扣幅度與實際情況不符。6.銷售加工品時,未標明加工品和加工品的價格。7.以價外贈送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未如實標明贈送商品的名稱和數量,或者贈送的商品為假冒偽劣商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 *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壹)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二)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壟斷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除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和積壓商品外;(三)捏造並散布漲價信息,哄擡價格,將商品價格擡得過高的;(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以同等交易條件歧視其他經營者;(六)以提高或者降低檔次等方式買賣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降低價格;(七)違反法律法規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