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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為的三要素

首先,民事法律關系的三要素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

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人。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有壹個名義客體,是民事主體之間建立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民事主體所追求的利益的反映,成為民事主體活動的對象。

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的國家法律認可的民事權利和義務。

二、民法是規定和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獨立的法律部門,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民法既包括正式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單獨的民法和其他法規中的民事法律規範。

1.性能

民法是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

民法是文明法;

民法既是行為準則,也是判斷準則;

在民商分離的國家,民法除商法外都是私法;在民商合壹的國家,民法就是私法的全部;

就其內容而言,它是規定權利主體是否有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所以它是實體法,而不是程序法;

就其適用範圍而言,它是壹個國家內部實施的法律,所以它是國內法,而不是國際法;

就其效力而言,它是全國主體間的壹般法律,所以它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別法。

分類

民法作為壹個法律概念,具有實質意義和形式意義。

實體法

實體法是指作為部門法的民法。實體法可分為廣義民法和狹義民法。

廣義的民法是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私法的全部。因此,壹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範,無論采取何種形式,都屬於民法的範疇;

狹義的民法是指民商分離國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在我國,由於民商法合壹的立法例,商法並不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因此,實體法指的是廣義的民法。

民法的形式意義

正式民法是指以壹定文體編纂而成,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七條

18歲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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