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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資產重組的審核流程

(壹)申請受理程序:證監會辦公室受理處負責接收申請材料,並對上市公司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包括書面材料壹式三份(原件壹份,復印件兩份)和電子版。

(二)審核程序:證監會上市部根據各自職責,對重大資產重組中的法律問題和財務問題進行審核,形成初步報告並提交部門專題會議審議,專題會議研究後形成反饋意見。

1.反饋及反饋回復程序:反饋意見後,申請人及中介機構可就反饋意見中的相關問題與證監會上市部進行面對面的詢問和溝通。詢問和溝通應由兩名或兩名以上M&A壹分部和M&A二分部的審計人員同時參加。

2.無需提交重組委項目的結論程序:上市公司、獨立財務顧問等中介機構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意見和回復的,無需提交M&A和重組委審議,由證監會上市部批準或不批準結論。

3.提交重組委審議: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需要提交M&A委員會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將安排召開M&A委員會工作會議審議。M&A和重組委審核的具體程序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和《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則》執行。

4.重組委通過方案的結論程序: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結束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經並購重組委表決通過的,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的反饋意見。

5.被重組委否決的方案的結案程序:被並購重組委否決的,將結案,並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通過文件。同時,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發出並購重組委的反饋意見。上市公司擬重新報告的,應當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三條

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管理自己的財產和事務。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依照本法規定接管債務人財產和業務的管理人應當將財產和業務移交給債務人,由債務人行使本法規定的管理人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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