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角度來說,這樣的處罰是符合法律的!但是,從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的實際社會危害來看,這樣的處罰遠遠達不到應有的震懾作用。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假藥為二倍以上五倍以下);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藥品批準證書,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從法律角度,淄博亞達藥業有限公司以生產、銷售劣藥罪沒收違法所得5.22萬元,罰款5.22萬元,符合法律規定。
但是,藥物的安全性不是小事。藥物用於診斷和治療人類疾病,具有壹定的生物活性。患者使用假藥、劣藥,達不到應有的治療效果,延誤病情,甚至造成毒副作用,損害患者的生命安全。刺五加事件、亮菌甲素事件等壹系列藥害給我們留下了慘痛的教訓。藥品生產銷售領域的制假售藥,需要我們監管部門加大處罰力度,讓相關法律長出牙齒,以震懾黑心企業制假售假。
因此,從實際的社會危害性來看,淄博亞達藥業有限公司以生產、銷售劣藥罪沒收違法所得5.22萬元,罰款5.22萬元,過於輕微。
最後,不得不說,藥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尤其是長生生物疫苗事件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現行法律法規對藥品生產銷售領域制假售假行為處罰過輕,沒有起到應有的震懾作用。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修訂已經開始,很明顯對制假售假的處罰力度有了很大的提高。例如,對生產、銷售劣藥的處罰擬修改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0萬元以下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此外,除了對企業的處罰,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罰也由原來的十年內不得從事相關行業增加到終身不得從事相關行業,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對藥廠罰款654.38+萬元,是重罰。妳在開玩笑嗎?妳應該查壹下監察局收了多少賄賂,才能拿到這麽壹筆罰款。如果沒有貪汙受賄,怎麽可能拿這麽少?
最好不要因為這個懲罰妳。盈利1000萬就罰10萬。如果沒事幹,會有用嗎?這個監管部門也沒用。應該借鑒國外,直接處罰破產。難怪中國人去國外買藥。這是什麽意思?這是中國監管部門的壹個擺設,沒用。
嚴查藥品單位法人,追究刑事責任!嚴查相關部門,是否存在貪汙腐敗、枉法裁判的行為。
十萬元是重罰?這是個笑話。這才九牛壹毛到這家藥廠下了這麽大的雷暴雨。它生產的假劣藥品流向市場,有多少人因此喪命?我們應該讓這家藥廠承擔法律責任,永遠關閉它。
直接停業和吊銷營業執照
應該判刑,背後肯定有保護傘,
如果罰款能解決問題,法律還有什麽用?
還不如不懲罰,貓和老鼠住在壹個窩裏,又有多少人是被劣藥毒死的?
65438+10萬也是重罰。妳從來沒有第壹眼看到過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