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重復起訴的標準是,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或者判決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1)後壹訴訟的當事人與前壹訴訟的當事人相同。這裏的當事人通常指原告和被告,但也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訴訟承辦人。“相同”不僅指當事人完全相同,還指後壹訴訟中的當事人全部包括在前壹訴訟中的當事人,而不是前壹訴訟中的當事人全部包括在後壹訴訟中的當事人。
(2)後訴的訴訟標的與前訴相同,即訴訟基於相同的法律關系或相同的法律事實。這裏的“訴訟標的”主要是指實體法或法律關系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而“相同”是指後者與前者的權利義務在實體法上完全壹致,或者後者的權利義務是前者的前提。
(3)後壹訴訟的訴訟請求與前壹訴訟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壹訴訟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壹訴訟的判決結果。這裏的“相同”是指後訴的主張與前訴的主張完全壹致,或者包含在前訴的各項主張中,或者後訴的主張包含在前訴的預備性問題中。“否定”是指以下幾種情況:後壹訴訟的請求權與前壹訴訟的請求權或者前壹訴訟所包含的某項請求權完全相反;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了前訴的訴訟請求;後壹訴訟的主張實質上否定了前壹訴訟認定的初步問題;後壹訴訟的主張實質上否定了前壹訴訟認定的基本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民壹終字第86號公報(2006年第5號)中認為,是否構成重復起訴,還應當根據當事人的具體訴訟請求和處分權行使的具體情況綜合判斷。對於重復訴訟的認定,最高法院以往的案例提供了不同的判決思路,尤其是在訴訟標的的確定上。
重復起訴法院可以駁回起訴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可以裁定重復起訴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法院將裁定駁回訴訟請求。
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七條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或者判決生效後再次提起訴訟,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1)後壹訴訟的當事人與前壹訴訟的當事人相同;
(2)後壹訴訟的訴訟標的與前壹訴訟的訴訟標的相同;
(3)後壹訴訟的訴訟請求與前壹訴訟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壹訴訟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壹訴訟的判決結果。
當事人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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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或者判決生效後再次提起訴訟,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1)後壹訴訟的當事人與前壹訴訟的當事人相同;
(2)後壹訴訟的訴訟標的與前壹訴訟的訴訟標的相同;
(3)後壹訴訟的訴訟請求與前壹訴訟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壹訴訟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壹訴訟的判決結果。
當事人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