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維護的角度來說,這種行為是合法的。
從法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來看,這種判決似乎是合理的。大媽壹天可能賣幾百碗豬肉,這些豬肉壹天能賺很多錢。5萬元的賠償也是大媽隨時可以出的錢。大媽被扣肉因為沒有貼生產標簽,被認定為不合格產品,本質上背離了《食品安全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精神。在法官的判決中,會認為沒有標註違反了相關規定。最終,這位大媽將賠償消費者10倍的被扣肉款。賠償5萬看似合理,但誰會直接給壹個正常消費者買150碗被扣肉呢?除非是大擺宴席,這種情況下的消費者顯然沒有什麽特殊需求。從普通消費者的認定來看,原告可能根本不具備壹個消費者的資格,這似乎有點不妥。
從法律平衡的角度來看,這種處罰是不合理的。
我們總能在街上看到許多熟食店。這些熟食店根本不標註熟食是什麽時候生產的,進貨日期只能在進貨臺賬裏看到。從大媽賣150碗肉被罰5萬元的事實來看,認定大媽違反《食品安全法》生產銷售未免操之過急。我們都知道適用法律沒有問題,但是對於這種違法行為,我們必須給出壹個合理的解釋。扣肉是壹種傳統食品。很多商家如果煮的好吃,壹天就能賣完,壹天的銷量高達幾百碗。大媽在做壹款口碑極好的減肉產品。大媽不貼標簽不違法。只是傳統熟食店的壹種生產習慣。法律是為了規範行為,懲罰違法行為。這位阿姨的行為不僅對社會無害,也是壹種傳承的表現。法官不應該魯莽到認為大媽賣的無標簽150碗鹵肉是非法產品。所以從法律的溫柔角度來說,這種草率的認定已經失去了壹個法律人應有的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