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加強商品房租賃管理,規範商品房租賃行為,維護商品房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
2、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租賃(以下簡稱房屋租賃)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3.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
4、國務院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住房租賃的指導和監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工作。
房屋買賣和租賃的程序如下:
1,選房看房;
2.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3.房東查看租客身份證,要求復印壹份作為合同附件;
4.承租人查驗業主的產權證、身份證和兩證合壹並索要復印件作為合同附件;
5.結算物業網絡的水電費;
6.登記入住。
房屋租賃程序如下:
1.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2.租賃雙方應當在祖傳租賃合同簽訂後30日內,向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3、在市、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發放房屋租賃證。
法律依據:
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違法建築;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壹)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位置、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家電等室內設施;
(三)租金和保證金的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房屋的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房屋及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繳納物業服務、水、電、氣等相關費用;
(九)爭議解決方式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遷時采取的措施。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