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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適用法

法律適用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運用法律處理案件、解決糾紛的活動。需要註意的是,就“適用”壹詞而言,有時是指司法機關依法辦案的活動,有時是指壹般法律的實施和適用。在我國,司法機關包括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審判機關)。

法律適用的特點如下:

1,合法性,國家機關對具體案件的處理,無論是程序上還是實體上,都必須嚴格依法;

2、權威,國家機關尤其是司法機關的活動,都是以國家的名義進行的。司法裁定壹經發生法律效力,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執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者違抗;

3.被動。司法程序的啟動總是基於具體案件的發生。大多數情況下,司法活動必須由當事人的訴訟行為發起;

4.獨立性: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的幹涉。國家行政機關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時也應堅持獨立公正。

適用的四個主要原則如下:

1,上位法優於下位法;

2.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3.新法優於舊法:

4、壹般不追溯;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十九條法律優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第八十條規定,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在本行政區域內效力高於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第八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同壹機關制定的規章與總則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第八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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