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適用的特點如下:
1,合法性,國家機關對具體案件的處理,無論是程序上還是實體上,都必須嚴格依法;
2、權威,國家機關尤其是司法機關的活動,都是以國家的名義進行的。司法裁定壹經發生法律效力,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執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者違抗;
3.被動。司法程序的啟動總是基於具體案件的發生。大多數情況下,司法活動必須由當事人的訴訟行為發起;
4.獨立性: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的幹涉。國家行政機關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時也應堅持獨立公正。
適用的四個主要原則如下:
1,上位法優於下位法;
2.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3.新法優於舊法:
4、壹般不追溯;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十九條法律優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第八十條規定,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在本行政區域內效力高於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第八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同壹機關制定的規章與總則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第八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