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鑒定人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
(2)鑒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
(三)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四)鑒定材料虛假,或者原鑒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未回避,但對其鑒定結論有不同意見的。
(六)同壹案件有多個不同的鑒定結論。
(七)有證據表明存在影響鑒定人準確鑒定的因素。司法鑒定機構可以受人民法院委托,對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文書、檢驗報告、檢驗記錄、醫療狀況資料、會計資料等材料進行審查。
法規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二條規定,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鑒定機構以外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但原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有資格的司法鑒定人。
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不得低於原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重新鑒定的司法鑒定人至少有壹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民檢察院辦案部門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無訴訟能力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訴訟代理人。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訴訟代理人申請的,應當經檢察長批準重新鑒定。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有權申請重新鑒定,是否重新鑒定由人民法院決定。
重新鑒定是指司法機關或者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認為原鑒定或者補充鑒定的依據不足,對結論不滿意,或者鑒定人之間意見不壹致,可以重新指定原鑒定材料或者聘請新的鑒定人進行鑒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的,予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或者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