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制定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規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組織協調城鄉救災工作;負責接收、分配和管理救災捐贈。
(三)負責老年人、孤兒、棄嬰(兒童)、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障的行政管理,指導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
(四)負責社會福利工作,指導各種福利設施、福利機構和福利生產企業的工作。
(五)負責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保障其基本權益。
(六)負責管理社會福利彩票的發行;負責福利基金和民政事業費的管理、使用和分配。
(七)負責殯葬改革和殯葬機構的管理。
(八)負責離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職工、落實政策的軍人、軍隊轉業幹部、復員誌願兵、退伍義務兵和移交地方管理的殘疾軍人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指導軍供站和軍人休息場所的建設和管理。
(九)負責擁軍優屬和烈士的申報和表彰工作;負責優撫、撫恤工作和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
(十)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建設;指導村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決策、管理和監督,推進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負責社區建設協調。
(十壹)負責地名管理;審查地名的命名、更名和註銷;規範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
(十二)負責行政區劃,研究和修改全市行政區域規劃;負責區、鎮、街道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市、區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建的審核和審批;負責市、區行政區域界線的劃定和管理;承擔邊界糾紛的調解工作。
(十三)負責指導管理婚姻登記、婚姻服務機構和婚姻介紹機構;負責收養登記管理。
(十四)負責本市性協會、本市組織的跨市性協會和受省委托管理本市的省性協會的登記管理;監督群眾團體的活動,查處群眾團體的違法行為和以群眾團體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十五)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
(十六)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