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在經濟上幫助和贍養老人。
二、生活上和老人住在壹起,經常照顧和服務老人,關心老人。
第三,養老是長期的,有規律的。
通過提出上述三個條件,可以認定行為人盡到了贍養老人的主要義務。
贍養人的主要義務是經濟上贍養老人,生活上照顧老人,精神上安慰老人,照顧老人。如果已經進入主要贍養義務,繼承遺產時可以獲得更多積分。
被繼承人提供了主要生活來源,或者在勞務上給予了主要幫助的,視為已經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主要扶養義務。具體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在經濟上幫助和支持老年人。對沒有生活來源或者生活來源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條件的老年人,不僅要在生活上給予照顧,還要在生活費、醫療費等方面給予資助。
2.生活上和老人生活在壹起,經常照顧和服務老人,關心和體貼老人。比如送煤,做飯,打掃衛生,送生病的病人去醫院護理。
3.養老是長期的,有規律的。無論是生活照顧還是經濟支持,都要有規律,要長期。偶爾送錢、做飯、探望幾次,只能算是幫助老人,而不能算是履行主要贍養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29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喪偶女婿對公公婆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為第壹繼承人。
第130條
壹般來說,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應該相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