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房屋的條件是什麽?
1,拆遷補償決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2.法院立案審查後,作出的拆遷決定是由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的部門作出的,必須具有依法作出裁決的權限。
3.法院已受理此案,並向強拆方下達了執行通知書等相關手續。
4.只有被拆遷人不自動拆除,才能采取強制措施。
5.法院采取強制措施必須經過法律審批。
綜上所述,在我國的法律中,規定了住建局無權強拆房屋或出具強制拆遷函。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報告,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具體規定如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定,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築物和其他設施被責令限期拆除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予以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有補償金額、專用賬戶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的位置和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