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市場上的豬肉必須具備以下法律材料:1,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產品檢疫證明。《動物防疫法》規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行業標準、檢疫管理辦法和檢疫對象對動物、動物產品進行檢疫。經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檢疫證明,動物產品加蓋或者加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使用的驗訖標誌。2、生豬定點屠宰廠出具的《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生豬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應當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並如實記錄檢驗結果。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印章或者加貼肉品品質檢驗標誌。以上兩個證是在售豬肉應該具備的法律信息。消費者在日常購買豬肉時,應主動查詢賣家是否能有合法信息。如遇侵權,消費者應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商務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四十六條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汙染。
第四十七條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制作業時間,並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少和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汙染。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a)在噪音敏感建築物集中的市區使用高音喇叭;(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設備產生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三)未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采取措施,從室內環境發出嚴重幹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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