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仲裁法基本制度
協議仲裁制度;裁決或審判制度;1.終審制度;回避系統
第二節仲裁機構和仲裁協會
1.中國的仲裁機構是仲裁委員會。熟悉仲裁委員會的設立和條件。
仲裁機構的基本分類:國際仲裁機構和國內仲裁機構、綜合仲裁機構和專業仲裁機構。
2.仲裁員資格應當符合國籍、道德、業務和仲裁員法律責任的要求。
3.仲裁協會是由仲裁委員會委員和仲裁員組成的自律組織,其性質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節仲裁協議
壹。概念、類型和形式
仲裁協議是指雙方自願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協議。
仲裁協議可以分為三種類型:仲裁條款;仲裁協議;其他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必須是書面的。
第二,仲裁協議的有效要素
訂立仲裁協議的自願性。仲裁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爭議事項的可仲裁性。
三。仲裁協議的內容
請求仲裁解決爭議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四,仲裁協議的有效性
它對雙方都有嚴格的約束力;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它是仲裁機構行使仲裁管轄權的基礎;是仲裁程序的基礎;它是確保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基礎。
動詞 (verb的縮寫)對仲裁協議的異議
仲裁法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壹方當事人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壹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決。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第四節仲裁程序
壹、申請和受理
1.申請條件。有仲裁協議;有具體的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2.已接受:
《仲裁法》規定: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