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借錢從事非法活動
如果已經知道借款人所借的錢用於非法活動,如賭博、地下錢莊、走私、買賣毒品、販賣假幣等。,並且還把錢借出去,這種借貸關系就不是正常的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別說利息了,就連本金都可能回不來了。
所以,在借錢給別人之前,壹定要問清楚這些錢是幹什麽用的,以防最後被“套路”。
第二,借錢時沒有明確約定利息。
這種情況經常發生在親朋好友之間借錢。
因為借款金額小或者關系好,借錢的時候口頭說壹下就行,不要寫借條。後來因為關系或者其他原因,突然說要收利息,這個利息是不用付的。
欠條呢?如果借條沒有寫清楚,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寫借條壹般要寫明借款的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借條”中對利息沒有明確約定的,根據《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利息支付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3.法律規定以外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明確指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不超過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也就是說,如果貸款年化利息超過36%,借款人就不用支付超出部分。雖然法律有此規定,但仍有很多人堅持借年化利率超過36%的“高利貸”,最後討債無門。這能怪誰呢?
第四,砍頭。
斬首利息,即提前從借款人的借款金額中扣除全部利息,往往借款人的錢不夠用。這是高利貸者和地下錢莊常見的借錢手段。新聞裏報道過,女大學通過“校園貸”借了5000元,只還了3000元,被斬首。
《合同法》第二百條明確規定:“貸款利息不得提前從本金中扣除。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金額歸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所以,借錢的時候遇到“砍頭利息”壹定要小心。需要註意的是,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全部利息叫“砍頭利息”,放款時扣除部分手續費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