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是指調整知識產權的歸屬、行使、管理和保護等活動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知識產權法的綜合性和技術性特征非常明顯。在知識產權法中,既有私法規範,也有公法規範。既有實體規範,也有程序規範。但是,就法律部門的歸屬而言,知識產權法仍然屬於民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的基本原則、制度和法律規範大多適用於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法中公法和程序法的規範是為確認和保護知識產權私權服務的,並不占主導地位。
壹、起源:
我國知識產權立法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已建立起與國際先進水平接軌的法律體系。知識產權法的淵源是指知識產權法律規範的表現形式,可分為國內立法淵源和國際公約兩部分。
國內立法的來源:
1,知識產權法,如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
2.知識產權行政法規。主要包括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商標法實施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
3.《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等有關知識產權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4、知識產權行政規章,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的規定;
5.知識產權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制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國際條約:
中國在制定國內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同時,加強了與其他國家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加入了十多項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主要包括:TRIPS協議、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議、專利合作條約等。其中,世界貿易組織的TRIPS協議被認為是世界範圍內知識產權保護領域覆蓋面廣、保護水平高、保護力度大、約束性強的國際公約,對我國相關知識產權法律的修訂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法律特征:
1,無形財產權。
2.確認或裁決必須由專門的國家立法直接規定;
3.二元性:既有部分人身權(如簽字權)的性質,又有財產權的內容。但商標權是個例外,它只保護財產權,不保護人身權;
4.適當性:知識產權是權利主體的專有權利。未經權利人同意或者法律特別規定,除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者使用該權利;
5.地域性:壹國法律承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僅在該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
6.時效性:法律對知識產權規定了壹定的保護期限,知識產權在法定期限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