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版權轉讓和授權是壹回事嗎?

版權轉讓和授權是壹回事嗎?

版權轉讓和授權是不同的。兩者都需要通過簽訂合同來完成權利的授予或轉讓。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權利轉讓的性質和主張權利的基礎。

著作權轉讓是指著作權人將著作權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權有償或者無償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這種轉讓通常可以通過購買、出售、交換、贈予或遺贈來完成。轉讓版權的著作權人稱為轉讓人,另壹個接受版權的人稱為受讓人。

不同於許可他人使用壹部作品,轉讓著作權的法律後果是轉讓人喪失被轉讓的權利;受讓人獲得被轉讓的權利,從而成為新的著作權人。版權轉讓通常被稱為“出售”或“變賣”版權。在允許著作權轉讓的國家,只能轉讓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不能轉讓著作權中的人身權。

在壹些國家,版權的轉讓必須通過書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並由版權所有者或其代理人簽字。在壹些國家,版權的轉讓必須經過登記程序,才能對抗第三人。

著作權許可使用是著作權人授權他人以壹定方式、在壹定期限和壹定地域範圍內對其作品進行商業使用,並獲得報酬的行為。

擴展數據:

版權轉讓和許可中的若幹法律問題

著作權的許可使用是指著作權人授權他人在約定的期限和範圍內,以約定的形式使用自己的作品的行為。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分為壹般許可和獨占許可,其本質是壹種合同債權。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壹般許可權利人被認為沒有被侵權,因此不會獲得侵權起訴權。

雖然獨占許可本質上也是壹種合同債權,但獨占使用許可會使著作權人失去使用作品獲取經濟利益的權利。此時,如果專用使用權的權利人不能取得權利主張權,則權利必然得不到公權力的保障。

因此,在我國的著作權法中,沒有這方面的明確規定,法官自由裁量接受獨占許可權利人主張的權利的情況比較普遍。

著作權的轉讓,是指通過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壹項或者多項著作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他人。因為版權是對全世界的權利,版權的受讓方顯然可以獲得權利主張權。

但此時容易出現著作權重復轉讓的沖突,會涉及到善意受讓人以及與民法上第三人的對抗。

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與著作權人訂立獨占許可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規定了版權許可和轉讓合同可以備案,但至於備案在糾紛中能起到什麽作用,沒有進壹步的規定,這方面需要進壹步的立法完善。

因此,在版權運營的過程中,參與運營的各方都應該清楚地了解各自的需求,正確簽訂規範的合同,並對合同進行備案,以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版權許可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版權轉讓

  • 上一篇:正字法命名的意義和含義。壹個有好運的名字?
  • 下一篇:8月納稅申報截止日期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