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身權,又稱著作精神權利,是指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與人身有關的或不可分割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各種權利。作者通過創作表現個人風格的作品來獲得名譽、威望和保持作品的完整性,這是作者的權利。這壹權利是作者終身享有的,不得轉讓、剝奪或限制。作者去世後,壹般由其繼承人或法定機構保護。個人著作權是指能夠表明作者身份,與無直接財產內容的人身相關或不可分割,且不能轉讓的權利。比如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
著作人身權有幾個特征:
1.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壹定條件下可以被視為作者,因此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也可以享有作品的人身權。
2.作品的人身權具有壹定的特殊性,通常不能轉讓、繼承或放棄。
3.作品人身權不同於民事權利中的其他人身權。這是由於他們不同的法律事實。後者多基於民事主體的存在,人人無差別享有。作品人身權不是基於自然人的生活現象作為法律事實,而是基於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作為法律事實,因此不因創作者生命的終結而消失。作品的人身權取決於作品的存在,理論上可能無限期存在,所以其期限不受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壹)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開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像、復制或者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按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著作權人可以按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轉讓本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全部或者部分,並獲得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