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擴展數據: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的國家法規,目的是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國務院於2003年6月24日發布,自2004年2月6日起施行。* * *共8章,71條。
第壹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與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有關的活動,以及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築工程,是指線路、管道和設備的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和裝飾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以及其他與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