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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的土地性質

法律分析:1。農村承包土地的性質。農村承包地是指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農村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其所有權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國家。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依法承包村集體承包的土地,主要以家庭方式承包。承包後,承包方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權,從承包土地中獲得收益,並轉讓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時,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也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但必須註意的是,農村土地的所有權無論是承包前還是承包後都不會改變,永遠屬於村集體或國家,承包方只有承包期內的使用權。因此,承包方不得買賣承包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

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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