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雇主的責任:
(1)未辦理工程施工許可證等相關文件導致施工中斷;
(2)未確定建築物、道路、線路、上下下水道的位置、水準點和坐標控制點造成返工;
(3)施工現場水源、電源、運輸道路未在開工前接通,影響工期的;
(4)安排現場負責人監督工程進度和質量,協調現場日常事務;
(5)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和設備;
(6)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等影響工期的損失,承包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7)組織承包商* * *商定工程價款和竣工結算,辦理竣工驗收。逾期不辦理或者拒不辦理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2、承包商的責任:
(1)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人將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完成。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返工或重建。經修理、返工或改建後,逾期交付的,承包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內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4)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未按合同約定竣工驗收的,承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3.法律依據:《民法》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第二,
違約的訴訟時效是什麽?
壹般違約訴訟時效為三年,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照規定計算。訴訟時效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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