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森林糾紛的有效證據如下:
(1)人民政府出具的確定土地權屬的證明;
(2)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批準征用、劃撥、轉讓土地或以其他方式批準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爭議雙方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
二、林地確權的具體流程是什麽?
1,申請由林權權利人提出;
2、填寫申請表,提交權屬及身份證等相關材料;
3、鄉鎮人民政府初審;
4、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受理並審查;
5、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有關規定的將予以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暫緩或駁回申請並說明理由;
6.受理的,由林權登記機關組織勘界小組進行林權現場實地調查;
7.公示擬登記的林權內容,期限為30日;
8.公示無異議的,準予林權登記;
9、公示組織對有異議的進行調查核實,異議合法有效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異議不合理的,準予登記林權,並書面說明異議理由;
10,經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登記;
11,按照統壹的林權登記信息管理系統,進入電腦錄入並打印出林權證;
12.發放全國統壹的林權證,註銷原林權證並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