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因私造成的傷害也屬於工傷,責任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承擔。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從業人員在從業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被害人死亡,如果存在勞動關系,或者能夠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根據法律的規定,可以獲得當地城鎮居民年平均收入32倍的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的撫養費、贍養費、喪葬費。如果不存在勞動關系,或者不能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只能按照人身傷害進行賠償,取證比較困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2條* * *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的壹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的壹方在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的壹方要求賠償。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第三人的行為給提供勞務壹方造成損害的,提供勞務壹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請求接受勞務壹方予以賠償。勞務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