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壹、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全部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的不同情況,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和調整比例。對嚴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要嚴格控制從寬處理的程度;對於犯罪情節輕微的犯罪,應當充分體現寬大處理。在確定各量刑情節的調整比例時,要綜合平衡調整幅度與實際增減刑的關系,確保罪刑相適應。
二、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犯罪的階段、程度、嚴重程度和悔罪程度等因素。,以確定寬大處理的程度。
(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輕基準刑20%以下;
(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同類嚴重罪行的,基準刑可以減少10% ~ 30%;
(3)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的,可以減輕基準刑30% ~ 50%。
酌定量刑情節是刑法沒有明文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立法精神和刑事政策從審判經驗中總結出來的,量刑時認為適當的情節。法定量刑情節(1)總則常見法定量刑情節:
1.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18以下的人犯罪。
2.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形:防衛過當、防衛過當、自首後有重大立功表現、脅迫共犯、中止犯罪(沒有造成損害結果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結果的應當減輕處罰)。
3.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盲聾啞人自首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與犯罪既遂相比,預備犯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上只有壹條,那就是從犯。
5.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壹般對教唆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遂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6.從重處罰:累犯,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
7.可減輕或免除處罰:我國對重大立功表現有管轄權,但在國外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可以免除或減輕處罰。(豁免必須寫在第壹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