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壹條。
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1,在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駛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2、準備進入環島,讓已經在路口的機動車先行;
3.左轉時,在十字路口中心左轉。轉彎時打開轉向燈,夜間行駛時打開近光燈;
4、遇有放行信號,依次通過;
5、遇有停車信號,依次停在停車線外。如果沒有停車線,在路口外停車;
6.向右轉。同車道車輛在等待放行信號時,依次停車等候;
7.在沒有方向指示燈的路口,轉彎機動車讓直行車輛和行人先行。對向行駛的右轉車輛讓左轉車輛先行。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除應當遵守第五十壹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優先通行的壹方應當先行;(2)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進入路口前停車觀望,讓右側道路迎面而來的車輛先行;(三)轉彎機動車讓直行車輛先行的;(四)右轉彎的機動車對向行駛時,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