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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屬於

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並於同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6號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壹國”和“兩制”的緊密結合,維護國家主權、統壹和領土完整與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的緊密結合,是這部基本法的主要特點。《基本法》第壹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國人民不可分離的壹部分。”《基本法》也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中央人民政府根據《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NPC常務委員會,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和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系的規定,可以發回,發回的法律即行失效;如因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壹或安全的動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有關全國性法律;等壹下。這些規定確保了“壹國”的統壹,維護了國家的神聖主權。《基本法》第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它享有行政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獨立的財政和稅收制度、發行自己的貨幣。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部隊不幹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等等。這些規定體現了“兩制”的不同,有利於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穩定和繁榮。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頒布,標誌著香港進入了過渡期的新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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