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當事人以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起訴前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的除外。
根據《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當事人壹方要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的過錯、損失的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無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以有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簽訂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貸款人、借款人對施工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擴展數據:
根據《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訴訟前已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壹方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工程造價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根據《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 *在訴訟前共同委托有關機構和人員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咨詢,壹方當事人不認可咨詢意見並在訴訟中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但雙方當事人明確表示受咨詢意見約束的除外。
根據《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造價、質量、修理費用等專門性問題有爭議,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進行鑒定的,應當向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說明。
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